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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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共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30,000,均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刑保字第00000000、00000000)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於執行時逃匿為由,聲請裁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