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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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解家源律師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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