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 黃楷峰 相對人 林宏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宏柏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經郵務人員以「拒收」為由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存證信函暨退郵信封、快捷郵件收件回執、簽立保管條及本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十三樓,而該退郵信封以「拒收」退回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據,亦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該處,僅設籍於該址,此有該局民國107年11月1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48558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