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434號聲請人 廖和平 相對人 林施碧梅
林愫林恂林悃林慡林愷林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100元、申請戶籍謄本規費3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6,650元,合計96,7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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