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1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沈政男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債 務 人  傅亮遠   住○○市○○區○○路○段00號12樓

債 務 人  蘇欣瑜   住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72巷16弄7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傅亮遠之勞保及投保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人傅亮遠住所址係新北市板橋區,而債務人蘇欣瑜住所址係台北市松山區,有卷債務人等戶役政資料二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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