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市映水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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