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市映水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