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告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法定代理人 楊馨怡 被告 李靜子
呂美華 楊璨鴻 陳月英 楊玉銀 楊惠銀 林忠明 呂淯榛 連大經 連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租金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9,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表:
┌──┬──────┬──────────────┐│編號│被告│累積積欠之租金數額(新臺幣)│├──┼──────┼──────────────┤│1│李靜子│13萬3,964元│├──┼──────┼──────────────┤│2│呂美華│12萬5,042元│├──┼──────┼──────────────┤│3│楊璨鴻│33萬6,784元│├──┼──────┼──────────────┤│4│陳月英│14萬7,053元│├──┼──────┼──────────────┤│5│楊玉銀│18萬5,824元│├──┼──────┼──────────────┤│6│楊惠銀│22萬9,703元│├──┼──────┼──────────────┤│7│林忠明│27萬9,360元│├──┼──────┼──────────────┤│8│呂淯榛│27萬3,343元│├──┼──────┼──────────────┤│9│連大經│20萬9,979元│├──┼──────┼──────────────┤│10│連雅惠│21萬8,554元│├──┴──────┼──────────────┤│合計│213萬9,606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