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916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文貴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切膚之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