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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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一四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丙○○再審被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壹佰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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