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七行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應更正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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