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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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貴英宏昱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滄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董望霖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聲明原判決廢棄,未聲明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又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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