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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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王冠仁 法定代理人 王丁信
郭致禎 原告 周勝雄 原告 李文慧 原告與被告 劉昭酉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3,904元(即原告請求賠償之2,137,963元+4,149,662元+4,356,279元=10,643,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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