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BENOMANJENELYNAMETIN( 珍妮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鄧智仁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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