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0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執字第20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字第20810號債權人 林右人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游鈺婷
游文棟李謹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文棟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債權人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8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游鈺婷、游文棟及 游李謹治 為強制執行。惟該本票裁定業經新北地院111年度重簡字第1612號判決確認債權人所持有該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783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游文棟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因此,債權人據以聲請執行之本票裁定關於債務人游文棟部分,業因判決確認對於游文棟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失其效力,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文棟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表:
發票人本票號碼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游鈺婷游文棟游李謹治CH449217109年11月20日109年12月20日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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