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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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1106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吳孟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冬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公司設於屏東縣,又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仍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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