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7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77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曾邵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