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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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釗頤 (原名 顏進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釗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書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顏釗頤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前揭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