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楊文宏 被告 莊富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23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11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