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聲請人 孫薇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士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之原本到院。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月3日(原誤繕為111年1月13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