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 涂珊珊 代理人 劉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金是傳媒行銷企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3年12月16日│5,000元│AW0000000││││有限公司 應家華 │中崙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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