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有志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扣案鐮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案沒收部分已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部分載明被告簡有志扣案之鐮刀1把應諭知沒收之旨,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2項雖漏載鐮刀部分之沒收,然依照上開說明,此僅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