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劉振泰 被告 黃美蓉
方昌元 上列被告黃美蓉、方昌元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詹蕙嘉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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