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榮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444號(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79號、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209號)、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55號(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309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犯罪類型、態樣及手段,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 官高于晴 附表:受刑人黃榮崑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起訴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備註││號│││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屏東│105年12月9日│最高法院│106年7月6日││││危害│刑10月│檢察署105年│高雄地方││106年度│││││防制││度毒偵字第│法院105││臺上字第│││││條例││1079號│年度審訴││2209號││││││││字第444││││││││├──────┤號│││││││││105年5月4日││││││├─┼──┼───┼──────┼────┼──────┼────┼──────┼─────┤│2│肇事│有期徒│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等│10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106年9月20日││││逃逸│刑1年4│檢察署104年│法院高雄││106年度││││││月│度偵字第│分院106││臺上字第│││││││25140號│年度交上││3095號││││││││訴字第55││││││││││號││││││││├──────┤│││││││││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