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編號二與編號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聲請就編號二、三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刑法第354條│││項││├───────┼─────────────┼─────────────┤│犯罪日期│94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95年8月14日│││24日止││├───┬───┼─────────────┼─────────────┤│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5││案├───┼─────────────┼─────────────┤│年│字│核退毒偵│偵││號├───┼─────────────┼─────────────┤│度│號│2462│1950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上訴│易│││號├─┼─────────────┼─────────────┤│事││號│1777│2074││├─┼─┼─────────────┼─────────────┤│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6│12│││期├─┼─────────────┼─────────────┤│││日│30│2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上訴│易││定│號├─┼─────────────┼─────────────┤│││號│1777│2074││日├─┼─┼─────────────┼─────────────┤││確│年│95│96││期│定├─┼─────────────┼─────────────┤││日│月│7│2│││期├─┼─────────────┼─────────────┤│││日│24│12│├───┴─┴─┼─────────────┼─────────────┤│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3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案├───┼─────────────┼─────────────┤│年│字│毒偵│││號├───┼─────────────┼─────────────┤│度│號│8392││├───┼───┼─────────────┼─────────────┤││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年│96││││案├─┼─────────────┼─────────────┤│後││字│訴││││號├─┼─────────────┼─────────────┤│事││號│158│││├─┼─┼─────────────┼─────────────┤│實│判│年│96││││決├─┼─────────────┼─────────────┤│審│日│月│2││││期├─┼─────────────┼─────────────┤│││日│9││├───┼─┴─┼─────────────┼─────────────┤││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96│││確│案├─┼─────────────┼─────────────┤│││字│訴│││定│號├─┼─────────────┼─────────────┤│││號│158│││日├─┼─┼─────────────┼─────────────┤││確│年│96│││期│定├─┼─────────────┼─────────────┤││日│月│3││││期├─┼─────────────┼─────────────┤│││日│1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