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債權人 陳凱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月菊彭惠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彭振琰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彭振琰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彭振琰之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並提出證明文件。
㈣被繼承人彭振琰之繼承系統表。
㈤對債務人為全額無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請求之法律依據。
㈥確認本件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欄中關於「 蔡秀明 」為支票背書人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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