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343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怡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證明文件。
二、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林怡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