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沈訓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零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127,396元,及其中本金122,673自起息日109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292,993元暨自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所計算之利息及自
109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沈訓鴻於103年12月0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20,389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訓鴻│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22673││11月30日起│││││元│││││├──┼───┼─────┼──────┼──────┼───────┤│002│新臺幣│沈訓鴻│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9│││292993││10月22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沈訓鴻│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993││1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