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被告震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欽銘 被告 張志文 即大禹海事工程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