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黃穗蕙 被告 鄭志龍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