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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