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2號原告 潘茂林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林素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 郭游葉 (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號)、 郭清輝 (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就本件請求所應列為被告者請全部列舉並依情況為追加起訴,並依對造人數提出整理後之書狀及繕本供送達對造。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