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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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503號債權人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小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聖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現為大鵬新城社區
管理委員會最新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㈢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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