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0號聲請人 蕭聖耀 非訟代理人 王呈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白東季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期(台端所陳之提示日期尚未屆至,顯非合法之提示日)。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