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4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84號(偵查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8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