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0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
7月間)犯刑法第30條、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六簡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36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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