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許慈淋 被告 陳更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蘇揚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