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其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