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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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誌珊 上列上訴人與 王菀潞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106年度婚字第1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