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3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2年度司家他字第39號原告 呂文源 被告 韓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