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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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98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淼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4年7月5日│400,000元│AS0000000││││司林文鐐│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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