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11號聲請人高德塗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易樺體育設備工程有│合作金庫銀行北寧分│94年5月3日│52,500元│TK0000000││││限公司 陳賴忠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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