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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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57號上訴人 游艷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培亮 、 姜碧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