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378號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 王嘉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就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之本票二紙,分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若干?┌─────────────────────────────────────────────┐│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337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8年5月14日│70,578元│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22日│NO40618││├──┼───────┼───────┼───────┼───────┼──────┼───┤│002│108年5月14日│47,448元│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22日│NO40624││└──┴───────┴───────┴───────┴───────┴──────┴───┘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