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 蕭銀河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具狀追加聲明「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即A部分,面積2827.85平方公尺,由被告蕭忠彬取得;B部分,面積3110.64平方公尺,由原告蕭銀河、 蕭明哲 共同取得,並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保持共有」。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88萬6473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93
8.49平方公尺×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300/609=3188萬64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2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