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方素珍 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方素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號消債卷宗查閱屬實,並有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為憑,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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