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51號聲請人 郭晁瑀 相對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66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4,220元,其中1,00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