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訴訟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1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90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民事法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宗源計算書
1、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元。
2、第一審郵費:新臺幣680元。
3、合計(1+2):新臺幣15,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