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號原告辰○○
子○○寅○○丑○○卯○○巳○○未○○午○○原告與被告丁○○、癸○○、己○、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巳○○、未○○午○○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均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參仟零捌拾捌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原告辰○○、子○○、寅○○、丑○○、卯○○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均各核定為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柒點陸元,四捨五入為貳拾玖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貳佰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八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