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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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九二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送達代收人 吳旭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路里○○鄰○○○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書記官楊福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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