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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